2015年刑诉法讲义
陈少文
目 录
第一讲 刑事诉讼法概述 ....................................................... 3 第二讲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 4 第三讲 管辖 ................................................................. 6 第四讲 回避 ................................................................ 10 第五讲 辩护与代理 .......................................................... 12 第六讲 刑事证据 ............................................................ 17 第七讲 强制措施 ............................................................ 25 第八讲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33 第九讲 期间、送达 .......................................................... 36 第十讲 立案 ................................................................ 37 第十一讲 侦查 .............................................................. 38 第十二讲 审查起诉 .......................................................... 44 第十三讲 刑事审判概述 ...................................................... 47 第十四讲 第一审程序 ........................................................ 51 第十五讲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 59 第十六讲 简易程序 .......................................................... 61 第十七讲 补充侦查 .......................................................... 62 第十八讲 第二审程序 ........................................................ 63 第十九讲 死刑复核程序 ...................................................... 67 第二十讲 审判监督程序 ...................................................... 70 第二十一讲 执行程序 ........................................................ 74 第二十二讲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 78 第二十三讲 特别程序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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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不能改变的一切,改变能够改变的一切。
第一讲 刑事诉讼法概述
考点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①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②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③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④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⑤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①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和文明程序,是衡量社会公正的重要指标。 ②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③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考点二: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阶段 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划分刑诉阶段的标准 刑事诉讼职能 控诉职能 审判职能 辩护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 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执行 立案(法院受理)—审判—执行 直接任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诉讼行为的方式、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的总结性文书 (检察院)+(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法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②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③ 混合式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目的 ① 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② 家庭模式与争斗模式 ③ 实体真实主义(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第二讲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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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上下级法院业务关系 最高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 ①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 ②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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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高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 中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方式 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 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
考点二: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它文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考点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具体情形 立案 侦查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 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 不起诉(法定) 不起诉(法定) 不起诉(法定) ———— 不起诉(法定) 不起诉(法定) +没有犯罪事实 审判 “宣告无罪”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不立案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立案 不立案 —— 不立案 不立案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 公安侦查的案件: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 自侦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第三讲 管辖
考点一:立案管辖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侵占案(侵占案不论是否严重,一律告诉才处理)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3年以下)刑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权利)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故意伤害案(轻伤)、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3 章第7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可以自诉)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纯粹自诉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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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案件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可以公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公诉转自诉 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考点二:立案管辖之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渎职罪(刑法分则第九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条 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 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层报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考点三:交叉管辖与并案管辖 交叉管辖 移送及主侦查: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交叉的案件:先将对方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然后根据主罪予以分工。主罪的侦查机关为主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与法院交叉管辖的处理:公安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漏罪::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漏罪: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并案管辖 对于下列情形,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六机关规定》3)
考点四:审判管辖之级别管辖 法 院 中院 管辖的范围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删除了外国人犯罪的案件)③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 ①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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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考点五:审判管辖地区管辖之特殊地域管辖
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 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先按协议,没有协议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 漏罪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新罪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其原户籍地的法院 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法院 该公民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法院 抓获地法院 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六:管辖权的变通之移送管辖 程序要求 上级审判下级案件 下级移送上级审理 “上可以审下,但下不可以审上” 上级法院决定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 管辖权的规避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法院。
考点七:管辖权的变通之指定管辖 程序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难点:法院发现起诉错误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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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立案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如对本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侵占案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才发现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对违反立案管辖规定的案件开庭审判。 注意:今年最高法院解释增加规定,如果在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时发现检察院起诉了一起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四讲 回避
考点一:回避的种类与理由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①的; 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 (书面或口头提出)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指令回避 没有自行回避,也没有申请其回避 申请回避 (书面或口头,应当提交证据材料)
考点二:程序一次原则 例外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考点三: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申请主体及复议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考点四:对回避决定的复议 申请回避被驳回的 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回避申请 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由法庭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将此范围扩大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这一扩大解释仅仅适用于回避问题,其他地方近亲属的范围仍然没有变化。 ①@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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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辩护与代理
考点一:辩护人的人数
一至二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担任两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共同辩护人,亦不得为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考点二:辩护人的范围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相对排除(如果是被 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例外) 绝对排除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注意:不含“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陪审员(注意:没有“本院”二字)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法检的其他工作人员从法检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上述人员从法检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检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最高法解释》第36条) 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其任职检察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最高检规则》第39条)
考点三: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 诉讼地位 诉讼权利 辩护人(只能委托律师)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提出意见,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考点四:刑事诉讼中律师与非律师权利的区别
1、阅卷权
阅卷权 律师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复印、拍照、扫描等)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采取技侦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决定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 ①非律师 须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①
《最高检规则》第47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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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要求检、法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2、会见通信权
会见通信权 律师 ② 会见阶段: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即可会见通信。 ②证书要求: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以要求会见,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①非律师 须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侦查阶段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或公安机关。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 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 ④ 在场要求: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⑤ 时间要求: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48小时内见到) 。 ⑤核实证据: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3、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 律师 辩护律师需要经过许可才能调查取证 ①亲自收集: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过一关) ②向控方证人调查取证: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 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过两关)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解释》50条) ③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非律师 无调查取证权 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最高检规则》第45条)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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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证据材料,因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法院收集、调取,或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最高法解释》第51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解释》52条) 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其自行收集、调取,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六机关规定》8)
4、控告申诉权
控告申诉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5、提出意见权
①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提出意见权 辩护律师的意见。 ③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④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⑤二审不开庭, 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6、人身保障权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侦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由上一级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侦查机关的下级机关。 考点五: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考点六:辩护的种类 1、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 公诉案件 告知义务 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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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法律援助辩护
指定辩护 适用情形 适用前提 义务主体 指定程序 没有辩护人 公、检、法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1、应当指定:①盲、聋、哑人;②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未成年人;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2、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考点七:拒绝辩护问题
1、被告人拒绝律师为其辩护
指定辩护 可以指定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应当指定 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委托辩护 当庭拒绝 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再次拒绝 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准许。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2、准备辩护
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考点八: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之不同 委托主体 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其在押,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委托 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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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不同 辩护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代理人:非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职能不同 辩护人:辩护职能 诉讼代理人:控诉职能 委托时间 辩护人: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委托 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自诉案件随时可以委托 第六讲 刑事证据
考点一: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效力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检察院《规则》又将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纳入可以直接使用的范围)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检察院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检规则》第64条)
考点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排除的范围 1、言辞证据的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①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采用其他使被告人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②采用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2、实物证据的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排除。 排除的阶段 程序启动 申请排除的时间 庭前会议 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疑点形成责任)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没有做出处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法庭调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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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本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在开庭后提出,但又不属于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公诉人的证明责任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法律后果 二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二)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侦查监督 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① 考点四: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 证据裁判原则 含义: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应当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内容:①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②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资格);③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 (二) 自由心证原则 含义: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内容:自由判断+内心确信
考点五: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之排除 证据种类 直接排除 ①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物证、书证 形和特征的; ②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可补正(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排除 ①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 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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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 ③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④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注意:真伪不明、来源不明、不能解释的,往往都是直接排除。 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勘验、检查笔录 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②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③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④有其他瑕疵的。 注意:选项中出现“注明、说明、签名”的往往是可补正的排除。 ①真伪不明: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②来源不明: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 ①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②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③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④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⑤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⑥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⑦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②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①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②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③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④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证人证言 ①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②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③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被告人供述(讯问笔录) 而未提供的; ③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④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 注意:《死刑证据规则》第26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此条规定在《最高法解释》中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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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①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②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③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鉴定意见 ④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⑤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⑥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⑦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⑧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⑨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⑩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检验报告 经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①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③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辨认笔录 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⑥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侦查实验笔录 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死刑证据规则》中规定的可补正的情形未被《最高法解释》吸收。
考点六:证据种类之物证、书证
物证 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场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无体物也可以是物证,如毒气;痕迹也是物证,如脚印、指纹和笔迹) 书证 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它物质材料(不论其载体为何物,如根据被害人在地板上写下的一组数字找到犯罪嫌疑人的门牌号码,该地板也是书证)
考点七:证据种类之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参照证人证言) 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非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证人资格 相互矛盾证言的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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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信规则 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采纳印证的部分) 证人保护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有权申请保护) ①证人补偿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最高法解释》第207条)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考点八:证明标准(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间接证据的定案规则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①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②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③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考点九:刑事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自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补强证据的条件: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性的能力,但不要求对整个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具有补强作用。 补强证据规则 一般证据的补强规则: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 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辩护律师经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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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口供补强规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该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证应当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最佳证据规则 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以采性。 ①物证: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②书证: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自白任意规则 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以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不具有可以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考点十:特殊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的认定 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讲 强制措施
考点一:拘传
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 对象 公检法 公检法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针对证人,司法部认为,也不能针对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 地点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时间 一次拘传、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传唤的形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最高检规则》第80条)
考点二: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不能适用的情形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77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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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规定情形(上述适用条件的③④)的除外。(《公安部规定》第78条)
2、取保候审的程序
申请主体 取保方式 取保期限 取保后的处理 被告方 保证人;保证金(不得同时适用) 12个月,下一个办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决定,取保期限重新计算。 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交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 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重新作出决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请和监视居住的义务对比学习)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取保候审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选择性义务 (可以要求其遵守其中一项或多项)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4、违反取保义务的处理 保证金保证 保证金的收取 ①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检察院可以根据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责令嫌疑人交纳1000元以上保证金,对于未成年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 ②应当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违反取保候审义务 ①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执行机关)。在此基础上,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②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③同一机关对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 犯罪 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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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保证 适用情形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最高检规则》第87条,《最高法解释》第117条) 保证人条件 保证人的条件:①与本案无牵连;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不愿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 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考点三: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最高检规则》第109条)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监视居住的程序
执行地点 住处 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最高法解释》第126条) 刑期折抵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控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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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进行监控。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在侦查期间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继续监视居住 必要性审查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两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规则》 112条) 解除或变更 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变更强制措施的,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最高检规则》第112条) 监视居住期间的会见 ①辩护律师可以同监视居住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③辩护律师会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考点四:拘留
1、拘留的适用对象 公安决定拘留的情形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法院无权决定刑事拘留,只能司法拘留
2、拘留的适用程序 送押 通知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讯问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检察院决定拘留的人,由检察院负责讯问、负责通知。(谁决定,谁通知,谁决定,谁讯问) 期限 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1)羁押期限最长是14天;(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羁押期限是37日。 检察院拘留期限:(最多17天) 考点五:逮捕
1、逮捕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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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不能改变的一切,改变能够改变的一切。 证据条件 刑罚条件 必要性条件 (新刑诉法修改罗列了若干情形,不必背诵)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嫌疑人事实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注意: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2、逮捕的程序
审查批捕程序 漏捕情形的处理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①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②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③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④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⑤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⑥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对漏捕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备案 审查批捕的处理 符合逮捕条件 不符合逮捕条件 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批捕 不批捕。 对符合刑诉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最高检规则》第154条) 公安机关对不批捕决定的救济:先复议,后复核。 需要补充侦查的 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逮捕后 通知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注意:没有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① ①
在不批捕的同时,告知其因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原因而不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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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不能改变的一切,改变能够改变的一切。
3、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批准逮捕的程序
案件性质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 逮捕程序 分别由基层检察院或者分、州、市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检审查。最高检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基层检察院或者分、州、市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层报过程中,上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院根据批复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以上犯罪以外的案件, 决定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考点六:强制措施的变更
公安通知义务 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 (可能超期羁押的就是应当变更或解除) 公安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而非经其批准)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最高法解释》第134条)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依法释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规则)第256条》 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①患有严重疾病的;②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第八讲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考点一:附带民诉的赔偿范围
限于物质损失 ①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②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最高法解释》第155条) 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
精神损失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接受不能改变的一切,改变能够改变的一切。
不能提起附带民诉的情形 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考点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 提起时间 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1.如果刑事部分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终止审理的处理,附带民事诉讼不能继续进行,而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3.在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释》第161条) 4、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诉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考点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当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诉,检察院可以提起 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检察院上缴国库。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刑事被告人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共同侵害人】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应当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接受不能改变的一切,改变能够改变的一切。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考点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送达 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 审判组织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调解 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已赔偿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诉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 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财产保全 ①财产保全的法律适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②财产保全的启动方式——(依申请或依职权) ③诉前保全——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申请人在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诉讼费 上诉期
附带民事诉讼不收诉讼费 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第九讲 期间
考点一:期间的几种特殊的计算方式
计算单位为时、日、月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它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考点二: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形 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接受不能改变的一切,改变能够改变的一切。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决定转化之日起计算。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考点四:不计入期限的情形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应计入办案期限)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0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刑诉法第224条)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刑诉法第257条)
第十讲 立案
考点一:立案监督
控告人 被害人 立案监督 不应立而立的监督 立案监督的救济 直接立案侦查 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立而不立的监督 ①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②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③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④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立案。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通知撤销案件。 ①五日以内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 ②不接受复议决定的,五日以内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接受不能改变的一切,改变能够改变的一切。
检察长决定。 第十一讲 侦查
考点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地点 已羁押的 未羁押的 可以到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应出示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填写提讯、提解证,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并应当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最高检规则》第196条) 侦查人员讯问时,应当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 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侦查人员在讯问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录音或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或录像。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最高检规则》第201条)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对于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
考点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地点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考点三:勘验、检查
主体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见证人 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身检查 与强制采样 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由医师进行。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侦查实验 主体:侦查人员;批准: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对侦查实验录音、录像。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接受不能改变的一切,改变能够改变的一切。
人、证人参加。 考点四:搜查
证件 必须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检察长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见证人 强制检查 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处理 搜查妇女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如有拒绝提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者,侦查机关可以强制提取。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在逃,其家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笔录。 搜查妇女,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医师不可以,因为搜查不需要运用专门的医学知识)
考点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证件 对象 不需要扣押证 ①查封、扣押的对象: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②查询、冻结的对象: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强制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可以强制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扣押。 解除扣押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查封或者予以退还。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的,可以强制查封、扣押。(《最高检规则》第234条) 见证人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禁止性规定 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批准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需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
考点六:鉴定
1、鉴定机构的设立
国家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而设立,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社会鉴定机构 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2、鉴定人(自然人)
鉴定人的资格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人的权利 鉴定人负责制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执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多个鉴定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最高检规则》第250条)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接受不能改变的一切,改变能够改变的一切。
3、鉴定程序
启动程序 特殊规定 ①公检法指派或聘请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鉴定意见的告知与申请补充、重新鉴定 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 考点七:辨认 辨认的主持 辨认的主体 辨认的对象 辨认的原则 公安、检察院,主持的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犯罪嫌疑人 混杂原则:被辨认人的人数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辨认前,禁止见原“人、物” 见证人 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最高检规则》第261条) 批准 公安机关进行辨认要经负责侦查的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②考点八:技术侦查
适用对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对于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这说明,检察机关无权自行执行技术侦查,必须交给公安机关)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前述案件范围的限制。(《最高检规则》第264条) 此次修改删除了精神病鉴定和人身伤害需要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规定。
拓展法条: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的,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该规定不在考察范围,但本条文考过两次。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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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不能改变的一切,改变能够改变的一切。
适用期限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以内制作呈请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报告书)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决定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最高检规则》第265条) 技术侦查应当遵守的义务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侦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秘密侦查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控制下交付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证据运用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暴露侦查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建议不在法庭上质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考点十: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自行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但需报检察院备案,并受其监督):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十二讲 审查起诉
考点一:起诉制度
起诉模式 起诉原则 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考点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 侦查监督 特殊情形的处理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 ①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最高检规则》第391条)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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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发现新罪的: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③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④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检察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最高检规则》第392条)
考点三: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参见本讲义特别程序部分)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最高检规则》第406条) 对于犯罪依照刑法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当有危害而犯罪的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会决定)规定不需 3、证据不足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①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检规则》第403条) ②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考点五: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被不起诉人:只有酌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才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诉(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 公安机关:针对所有的不起诉,都可以向原决定机关复议,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复议、复核均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被害人:针对所有的不起诉,被害人都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仍不起诉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直接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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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 刑事审判概述
考点一:审判公开原则 应当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注意,不是涉外案件) 个人隐私的案件 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高法解释》第487条)) 可以不公开 不公开审理的程序要求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最高法解释》第187条)
考点二: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未上诉、未抗诉案件的核准程序 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上诉或抗诉案件的核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①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 ②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发回重审的程序
考点三: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方面。 直接原则又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直接审理原则又称为在场原则,指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否则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直接采证原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得由他人代为实施,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考点四:集中审理原则(不中断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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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不能改变的一切,改变能够改变的一切。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为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主要内容包括:①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都由同一法庭审判,在案件审理结束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他案件;②法庭成员不得更换;③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④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考点五:审判组织 1、 独任庭
适用法院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程序 ①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独任,而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②由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不能独任,而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适用要求 与审委会关系 不能由陪审员独任。必须要有书记员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合议庭
特殊适用对象 审理规则 特定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均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1. 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2.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3. 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4.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按规定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新证据、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其他。 5.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3、审判委员会 应当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可以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委会决定的效力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建议合议庭复议 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考点六:陪审员 适用程序 适用于一审程序(独任庭除外),不论法院级别和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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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不能改变的一切,改变能够改变的一切。
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可以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征得这些当事人同意的,视为申请) 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法院可以在具有应当专业知识的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不得担任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
第十四讲 第一审程序
考点一: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庭前审查中各种情形的处理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 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需要补送材料的, 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 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 对于符合刑诉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 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庭前审查的时间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最高法解释》第181条) 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对于公诉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果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法院可以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六机关规定》25) 期限计算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审理期限。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院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①应当退回检察院 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经法庭审理,在依法作出判决时,对前案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应当退回检察院 总结记忆:在不同诉讼阶段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分别应当该如何处理?
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共移送审查起诉时,嫌疑人在逃的(《最高检规则》第154条第3款) 应当依法进行。 庭前审查时,被告人不在案 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 ①
如果是审判阶段才发现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则应建议其撤回起诉,如拒绝撤回,则应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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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逃跑 可以中止审理。(《刑诉法》第200条)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受理时: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中: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再审程序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的 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如果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2条) 考点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最高法解释》第182条第3项) 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 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考点三:庭前会议 解决事项 (一)管辖异议;(二)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其他。 参加主体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效力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笔录制作 非法取证的证明 应当制作笔录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开庭审理前进行。(《规则》第432条)
考点四:法庭审理顺序
开庭审理 ①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②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最高法解释》第188条) 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审判长告知诉讼权利、审判长宣布案由、审判长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不可以剥夺,也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2.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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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最高法解释》第236条) 3.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也应当制止。 审理期限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2+1+3+X) 审判监督 检察院认为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最高法解释》第258条)(《六机关规定》32) 一审中 的撤诉 公诉案件的撤诉 必须在宣均需审查 发现无罪的,准许撤诉;如果有新的事实、如果有罪,不允许撤诉。 证据材料,可以再撤诉的自愿性 起诉 自诉案件的撤诉 判前
考点五: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时的处理 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六机关规定》30)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变更、追加、补充或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判决宣告前书面向法院提出。
考点六:证人、鉴定人出庭 证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询问证人的规则 鉴定人出庭 单独询问、证人不能旁听案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六机关规定》29) 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该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最高法解释》第217条) 亲属作证特免权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不出庭的情形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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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最高法解释》第206条) 不出庭的惩戒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最高法解释》第208条 考点七: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诉讼代表人的遴选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最高法解释》第279条) 诉讼代表人出庭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不能理解为强制措施,而只能理解为强制其到案)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补充起诉 ①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②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违法所得的处理 财产担保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最高法解释》第284条)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被告单位变化后的处理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考点八: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 适用情形 延期审理 可以预见再次开庭时间的,一般用延期审理。 新证据;补充侦查;申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简转普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检察院在二审中查阅或调阅案卷材料不能在法定期限完成的… 期限计算 ①计入审限:新证据;申请不计入审理期限,将来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再恢复计算
中止审理 不能预见再次开庭时间的,一般用中止审理 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②被告人脱逃的;③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最高法解释》第257条) 请回避;变更、追加起诉的;人出庭的;④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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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②重新计算:补充侦查、变更、追加起诉的。 适用时间 暂停原因 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 诉讼自身的障碍,只停止诉讼活动,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 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不能抗拒的情况,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第十五讲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考点一: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缺乏罪证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被告人死亡的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 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如果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考点二: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可以一并审理。(如法 合并 院正在审理盗窃案,发现其还有侵占罪,被害人起诉的,可以合并审理。但如果正在审理侵占罪,发现其还有盗窃罪,只能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①被告人的可分性: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②自诉人的可分性:共同被害人中可分性 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解释》第266条) 审理 期限 ①被告人被羁押的:普通程序(2+1+3+X); ②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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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简易程序 考点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适用条件 积极条件(同时具备) 不得适用的情形(具备一种情形即不得适用) ①基层法院;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③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④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①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④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⑤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⑥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审判组织与审理期限 3年—无期以下 3年以下 必须合议制,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到1个半月 可以独任,20天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出庭 公诉人出庭:运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检察院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相对集中审理。 辩护人出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审理程序 传唤送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审理程序 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判决 一般当庭宣判 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七讲 补充侦查
考点一: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检察院建议 两次为限,法院应当延期审理。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法院的,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最高法解释》第223条第2款) 法院建议 1.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最高法解释》第226条) 2.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检察院认为需要 拓展法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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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六机关规定》31) 注意: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在二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补充侦查的主体 只能是检察院,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①
第十八讲 第二审程序
考点一:全面审查原则 含义 审查范围 二审法院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 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共同犯罪案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考点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含义 具体要求 刑事部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不得加重其刑罚。 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共同犯罪 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它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发回重审中的上诉不加刑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 ①
对已经存在的证据有疑问,进行补充调查。但如果缺乏证据,则用补充侦查。可以这样大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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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考点三:二审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一) 可以不开庭的情形
可以不开庭的 案件范围 不开庭案件 的审理 对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二)必须开庭审理的情形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死缓案件,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抗诉案件 其他 (三)二审审理的程序
第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检察院阅卷 查阅完毕。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1个月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法院延期审理。(《最高检规则》第474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审 ①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②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③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①二审的反诉:二审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无先调解的规定) 自诉案件的二审 ②二审的调解、和解: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①第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审理期限 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2+2+X) ②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法院决定。 委托宣判 二审法院可以委托一审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二审判决书、裁定书。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5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二审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二审法院。委托宣判的,二审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检察院送达二审判决、裁定书。(《最高法解释》第335条)
考点四: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 只有刑事部分上诉的 民事部分独立生效 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刑事部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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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二审程序审理。① 只有附带民诉上诉的 刑事部分独立生效 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②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解释》第314条)
考点五:二审的审理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直接改判 应当改判 可以改判、可以发回 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了解)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者是量刑不当的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违反回避制度的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第十九讲 死刑复核程序
考点一:死刑案件复核程序
刑罚 核准法院 复核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法院 中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院复核。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一案一报。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逐级上报 听证化 ①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死刑缓期执行 高院 高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刑事部分不用依赖于民事部分,所以刑事部分完全可以继续自己的二审程序。
由于民事部分的裁决要依赖于刑事部分的结果,所以民事要跟刑事一起再审。 ③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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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③证据存疑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地调查。 全面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全案审查、分别生效) 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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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不用另行组成合议庭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用另行组成合议庭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改判的情形:数罪并罚案件的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并原则) B.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分离原则)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依法改判;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死缓不加刑”) 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重的,应当改判; 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A.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 考点二:《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象 作出时间 死缓案件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①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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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①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死刑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④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宣告方式 救济方式 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可以提起上诉 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①
第二十讲 审判监督程序
考点一:再审的启动主体 终审法院自身启动再审程序 (院长+审判委员会) 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指令再审或提审) 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应当提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上级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 注意:如是死刑案件,则核准法院视为终审法院。 (上级抗,与二审抗诉同级抗不同)
考点二: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申诉主体 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最高法解释》第371条) 效力 申诉并不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时间 (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这一部分法条特别难懂,大家注意把握一个原则:凡是后面的刑罚比前面的刑罚加重了,往往都不允许,
凡是后面比前面减轻了,往往都会允许。限制减刑:撤销容易追加难。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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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但是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受理法院 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最高法解释》第373条)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申诉中能够确定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应该重新审理)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最高法解释》第376条)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③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④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⑤认定罪名错误的; ⑥量刑明显不当的; ⑦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⑧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⑨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检察院办理且省级驳回申诉 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规则》第594条) 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准许; 撤回申诉 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最高法解释》第387条)
考点四:再审的审理程序
制作再审决定书的情形 再审效力 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 同案原审被告人的不出庭 审理方式 再审不加刑 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最高法解释》第382条) 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决定;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检察院决定。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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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更正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讲 执行程序
考点一:执行的主体 执行主体 法院 监狱 未成年犯管教所 社区矫正机构 公安机关 看守所(也属于公安机关) 执行范围 无罪、免除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 有期徒刑(剩余刑罚3个月以上的)、无期徒刑、死缓 未成年犯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其他刑罚(包括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考点二: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 死缓的执行: ①故意犯罪的:服刑地中院依法审判,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服刑地中院执行。 ②过失犯罪或没有犯罪——无期徒刑 ③重大立功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死缓期间从判决或裁定核准死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死缓期满依法应当减刑的,法院应当及时减刑。死刑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缓期满之日起计算。(《最高法解释》第416条) 有期徒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 拘役缓刑的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缓刑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考点三:暂予监外执行 而非应当) 被判处无期徒刑 被判处有期徒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适用条件(可以,刑或者拘役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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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适用的情形 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病情等鉴别的组织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在交付执行前 在交付执行后 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①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②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 法院决定 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送交执行刑罚。 ①不符合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计算
第二十二讲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考点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①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 ③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侵犯外国人的合法权利、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 ④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 ⑤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实施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⑥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 ⑦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 考点二: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与内容 ①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运用 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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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讲 特别程序
考点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最高法解释》第463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最高法解释》第474条) 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①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同意,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近亲属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应当记录在案。 ②开庭前和休庭时,法庭根据情况,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会见。(《最高法解释》第478条) 出庭 ③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时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法院开庭时,一般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同意,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近亲属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应当记录在案。(《最高法解释》第475条) ④定期宣告判决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庭或者是共犯的,法庭可以通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到庭,并在宣判后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亲属送达判决书。(《解释》第480条) ①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强制措施适用 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②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③在法庭上,不得使用戒具。必须使用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④讯问时,一般不得使用戒具。 ①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②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③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④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对未成年人的起诉政策 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接受不能改变的一切,改变能够改变的一切。
考点二: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对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强制措施 救济 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提出复议和复核。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考验期满的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考验期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高检规则》第495条)考验期不计人案件审查起诉期限。 考验期内,由检察院负责监督考察。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③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④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刑诉法第272条)。 发现新罪或漏罪的处理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1)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①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④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高检规则》第500条) (2)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诉法第273条)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考点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适用对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免除刑事处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高检规则》第503条)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解除 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一)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接受不能改变的一切,改变能够改变的一切。
封存期间的义务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对查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最高法解释》第490条)(法院应审查) 考点四: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适用对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前5年内曾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检察院主持下制作。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检察院、法院印章。 和解的范围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和解协议的执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最高法解释》第502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最高法解释》第503条) 处理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考点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①
拓展法条:《规则》第510条。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接受不能改变的一切,改变能够改变的一切。
适用对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无期徒刑以上)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最高检规则》第534条) 财产保全 审判组织 公告及申请参加诉讼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没收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法解释》第514条)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除外。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不符合本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 ②不符合本解释第507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审理期限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的期限执行。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最高法解释》521条) 二审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死亡或脱逃后的审理程序 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最高法解释》519条) 考点六: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适用对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管辖法院 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最高法解释》第525条) 申请与决定主体 由法院决定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接受不能改变的一切,改变能够改变的一切。
①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④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最高法解释》548条) 对强制医疗申请不同情形的处理 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采取 审判组织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审理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最高法解释》529条) 审理方式 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法院审理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审理期限 救济 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最高法解释》 第536条) 强制医疗程序的解除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疗的人民法院提出。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高法解释》第540条) 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决定。(《最高法解释》 第543条) 对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附:2015年新增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
第一条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辩护律师查询时,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报请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名称及案号。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接受不能改变的一切,改变能够改变的一切。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第二条 律师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的,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有关手续。
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第三条 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法律援助手续及辩护意见、证据等书面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对尚未立案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随案移送。
第四条 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第五条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 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 第六条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当面听取意见的人员应当核实辩护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身份。 第七条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后附卷。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开列收取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辩护律师,另一份附卷。
第八条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像。其他在场人员不得自行录音、录像、拍照。 第九条 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接受不能改变的一切,改变能够改变的一切。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第九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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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接受不能改变的一切,改变能够改变的一切。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第八条 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可以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证人、执行机关代表、检察人员提问。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提出申请的,可以宣布休庭。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七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 裁定减刑的,应当注明刑期的起止时间;裁定假释的,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时间。 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接受不能改变的一切,改变能够改变的一切。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4、《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发表意见。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是执行机关未提请减刑、假释的,可以建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副本后十日以内,依法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将检察意见书副本抄送执行机关。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第十四条 庭审开始后,在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之后,检察人员应当发表检察意见。 第十五条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疑问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向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法庭调查结束时,在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之前,经审判长许可,检察人员可以发表总结性意见。 第十七条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证据,需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应当建议休庭。 第十八条 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理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庭审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或者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接受不能改变的一切,改变能够改变的一切。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2、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3、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5、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网络犯罪案件,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6、具有特殊情况,由异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犯罪案件,可以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7、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经人民检察院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所犯其他犯罪并案侦查。 8、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经审查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可以依法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9、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网络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可以由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其所涉及的案件。 三、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初查 10、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够确认是否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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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五、关于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 13、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进行。取证设备和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 14、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2)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4)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16、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并由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和方法作出说明。 六、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其他问题 19、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使用有关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进行核实。 考试后,我在微信号rizhiweizhi2015(微信工作号)等你,小额收费读书会(每月30,选出真爱),每天早晚微信语音,每次5-10分钟,早课社科,晚课人文,少文语音相伴,一起读书(与司考无关,非粉勿入)。读书会设有10万元易胜华读书奖励基金,奖励优秀书友。 @日知为智(陈少文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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