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编号: 管理制度名序号称1融入的使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名称版本号实施日期2011年8月5日融入的条款内容1.1目标: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运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备注安全生产目标《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安监总管四管理制度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2011】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主席令第28法》号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生产法》2职业健康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管理机构及人设备法》员设置管理制度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66号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病防治法》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省人大常委会第66号2011年8月5日2.1组织机构和人员: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2.1组织机构和人员: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2008年1月1日(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生产法》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理制度设备法》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主席令第6号法》2009年5月1日《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发〔2010〕2010年7月19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3号5现场带班管理制度(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2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1)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分级安全管理,实行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联系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应定期到联系点进行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治理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病防治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66号2008年1月1日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提取和使用管
理制度
6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财企〔2012〕2012年2月14日取;16号安全生产费用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提取和使用管取;理制度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第二十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1月1日施工、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66号全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1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4)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5)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6)安全标志及标识;(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的使用计划。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病防治法》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国务院令第所劳动保护条例》352号2002年5月12日《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1年1月1日全部条款3.2相关保险:建立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保障伤亡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归口部门汇总。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8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管理制度(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生产法》考核结果等情况9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4.6文件和档案管理: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主席令第28法》号1995年1月1日 第六十八条 【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10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国务院令第2004年1月13日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397号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10培训教育管理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总局令法》第44号2012年3月1日(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5.1教育培训管理: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岗位操作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主席令第28法》号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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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国务院令第所劳动保护条例》352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国家安全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办法》第51号国家安全生《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产监督管理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2002年5月12日2012年6月1日全部条款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2012年6月1日(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建立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五条 【特种作业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5.4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主席令第28法》号1995年1月1日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生产法》国务院令第《安全生产许可条例》397号(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04年1月13日2011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台账和记录;应建立重要安全设施的台账。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检维修结束后应进行试车,并保存试车记录。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生产法》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主席令第6号法》2009年5月1日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各机组的机、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还应安装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14安全设施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12月1日第591号(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15固定资产管理《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安监总管四【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办法号)2011年8月5日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按规定设置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第二章第四节 使用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监测和测量设生产法》备安全管理制度(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2011年8月5日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17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管理制度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管理制度
(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电气安全工作规程》18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关键装置、重《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19点部位安全管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工艺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制度病防治法》《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一切电气值班人员,维护检修、施工安装、试验、设计和主管领导及技术 主管人员,必须执行本规程。禁止非电气人员修理、拆卸电气装置。电生字8号文1987年1月2日第二章 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三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第四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7.2作业行为管理: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安监总管四 (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2011】1302011年8月5日 (2)验电、放电;号) (3)各相短路接地; (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根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确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建立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清单。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分级安全管理,实行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安监总管四联系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2011】1302011年8月5日任;应定期到联系点进行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号)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治理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及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的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安监总管四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铜、镍、铅、锌、锡、锑、铋、镉、汞【2011】1302011年8月5日冶炼企业的关键装置按与企业生产工艺对应的附录A-I相应要求执行。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主席令第6号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009年5月1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主要生产场所消防建设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对重点防火部位必须通过消防设计审查及公安消防部门竣工验收。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国主席令(第安全法47号)2011年8月5日2011年5月1日22厂内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国务院令(第405号)管理制度安全法实施条例(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04年5月1日全部条款7.3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2011年8月5日电子工业部《电气安全工作规程》[87]电生字8号文颁发)23设备标识牌管理制度1987年1月2日(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第四十七条 在全部和部分停电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如下安全措施:1.停电;2.验电;3.装设接地线;4.悬挂标示牌,装设遮栏。上述措施由值班员执行并应有监视人。第五十五条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匀悬 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开关和刀闸 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 除应按操作票或工作票中所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表示有人在设备上工作,不许送电; “禁止合闸”标示牌表示运行中设备不许合闸,两种不能混同使用。第五十七条 在高压设备内工作,安全距离不够时,应设临时遮栏;在室内高压设 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 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第五十八条 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取掉已挂的各类标示牌、装设的遮栏、接地线等安 全设施,若上述安全设施影响工作时,需取7.2作业行为管理: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2)验电、放电; (3)各相短路接地; (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法》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心理健康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4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管理制度
(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6.3设备设施验收及拆除、报废: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按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7.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现场各种物料、备品备件、废弃物、工具等堆放、摆放实行定置管理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氧气瓶、乙炔瓶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必须专人管理,按规定存放、搬运和使用。7.4相关方管理:应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工程项目应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7.2作业行为管理:管理人员不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主席令第6号法》25作业现场管理制度(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09年5月1日2011年8月5日(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26相关方管理制度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生产法》27三违行为管理制度(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2011年8月5日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中华人民共和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国国务院令2011年12月1日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第591号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国务院令第所劳动保护条例》352号安全标识管理制度2002年5月12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安全监管总督管理规定》局令第47号2012年6月1日(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29(安监总管四交接班管理制《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度号)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7.3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应建立警示标志管理台账。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确定具体的危险场所和危险部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符合GB2894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并严格管理其区域内的作业。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2011年8月5日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主席令第6号法》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2009年5月1日30《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公安部令第61990年4月10日全部条款号则》国家安全生产《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8月4日全部条款条规定》令第84号(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2011年8月5日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31(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变更管理制度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生产法》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法》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国家安全生产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规定》2013年7月1日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第四章 法律责任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修正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7.5变更:企业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法律法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并履行以下变更程序:(1)变更申请;(2)变更审批;(3)变更实施;(4)变更验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识别机构变化、人员变化、法律法规的变化,并就上述变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影响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32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国家安全生产《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9月29日令第69号条规定》制度
7.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对以下危险性大的作业,按照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签发工作票,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3)高处作业;(4)大型吊装作业;(5)临时用电作业;(6)抽堵盲板作业;(7)破土(断路)作业;(8)交叉作业;(9)其他危险作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生产法》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国国务院令2011年12月1日全部条款第591号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15年第5号2015年5月1日全部条款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国国务院令2011年12月1日第591号条例》34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全部条款《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15年第5号2015年5月1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国务院令(第2005年11月1日445号)例》3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华岗位达标管理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安监总管四〔2011年5月30日全部条款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2011〕82号制度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生产法》36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主席令第六十2007年11月1日事件应对法》九号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八、隐患排查和治理:8.1隐患排查8.2排查范围与方法8.3隐患治理8.4预测预警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总局令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6号2008年2月1日(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37(安监总管四安全生产预警《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管理制度号)2011年8月5日38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生产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8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管理(安监总管四制度《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9.1辨识与评估: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建立运行管理档案;(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书面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九、危险源监控与管理:9.1辨识与评估9.2登记建档与备案9.3监控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职责】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 【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护及健康保护】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生产法》39危险源管理制度《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66号2008年1月1日(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主席令第28法》号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0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国务院令第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2002年5月12日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352号 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 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安全监管总督管理规定》局令第47号(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2年6月1日2011年8月5日全部条款10.1职业健康管理: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国务院令第2002年5月12日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352号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安全监管总督管理规定》局令第47号2012年6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安监总厅安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2015年2月28日全部条款健〔2015〕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16号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10.1职业健康管理: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并定期进【2011】1302011年8月5日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国务院令第所劳动保护条例》352号2002年5月12日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第四十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管理制度
42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安全监管总督管理规定》局令第47号2012年6月1日国家安全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2012年6月1日产监督管理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10.1职业健康管理: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2011年8月5日 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主席令第28法》号第二十条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生产法》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职责】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 【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护及健康保护】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43
劳动保护用品(具)管理制
度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国务院令第2004年1月13日件: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许可条例》397号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安全监管总2012年6月1日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督管理规定》局令第47号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十七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发放劳省人大常委会动防护用品。2008年1月1日《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第66号用,对生产经营单位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有权拒绝和举报。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监总厅安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2015年12月29日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2015〕124于我国相关标准。 管理规范》号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九条 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016.2.20融入(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10.1职业健康管理: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十一、应急救援:11.1应急机构和队伍11.2应急预案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11.4应急演练11.5事故救援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生产法》44应急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主席令第4号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14年1月1日2007年6月1日(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生产法》制度
国务院令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493号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12.1事故报告: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对事故进行登记管理。12.2事故调查和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则》(GB6442)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12.3事故回顾 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45事故事件管理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度第66号2008年1月1日(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2011年8月5日46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主席令第17号2014年12月1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奖惩管理制度(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13.1绩效评定: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2011】1302011年8月5日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13.1绩效评定: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明确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条款的符合情况及安全管理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的测量评估方法、组织、周期、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测量评估应得出可量化的绩效指标。 13.2持续改进: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计划、执行、检查、改进(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安全生产标准(安监总管四《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2011】13047化绩效评定管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号)理制度2011年8月5日编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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