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的“拆迁新政”
2003
年,面对越来越严重的拆迁矛盾,南京市决定修改旧的拆迁办法,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是在旧的拆迁办法基础上,对由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作微调;另一种则是完全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加保障 ”的政策模式。南京市的决策者们选择了后者,而其中最难的部分——拆迁补偿水平评估被确定面向在宁高校招标,以确保其决策的科学性。有关区位等级的划分,依照二手房市场价确定,而不是仍旧按土地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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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至10日,拆迁政策通过网站、报纸等向社会公示,征求市民意见。大约有10万市民通过各种
渠道参加了政策讨论,有关部门分类汇总了7个方面,共1558条,最终占公示意见三分之一的12类意见和建议被采纳,政府部门对880条意见和建议未采纳的原因均做出了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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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9日,南京市以第227号政府令公布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还配套出台了《拆
迁评估管理规定》、《拆迁评估技术规范》、《拆迁区位划分体系》,这些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将这样一项重大的政策作为一项课题,请专家全过程参与研究,在南京是首次;拆迁补偿采取完全的市场化评估,在江苏省是首次;把拆迁政策拿出来公示,让百姓评头论足,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这在全国都是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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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0日,省委、省政府宣布对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5月3
日,沱江资中段再度发生水污染事故。5月11日,眉山市政府对此次事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在5月31日下午举行的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受省长张中伟的委托,副省长刘晓峰代表省政府作再次报告,他代表省政府和省长,向在沱江污染事故中受灾的群众表示歉意和慰问。6月2日上午省人大联组审议《关于沱江污染事故情况的再次报告》,省人大委员们对再次报告给予充分肯定。
提高公共决策科学化的水平
决策科学化,是指决策者及其他参与者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及方法特别是公共政策(政策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并采用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来进行决策。 (一)积极推动决策程序和方法的科学化 1、严格规范决策程序
2、加强信息管理工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决策 (二)努力实现决策组织系统的科学化
1、明确职能归属,理顺各种决策主体的关系
必须明确执政党、人大、政府三者各自的决策权限、职责和范围,重新界定政府、社会和市场分工的界限,合理定位政府角色和职能,理顺各决策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合理分权。
2、构建科学的决策体系,体现高度分化的结构特征 要改进公共决策系统的整体功能,就要促使公共决策体制各个系统在功能和结构上分化和独立,把参谋与决断分离,把决策、执行与监督分离,使其各司其职,相互制约,这样才能提高整个决策系统的决策能力,提高决策质量。同时要加强决策体系的自我审查能力与沟通协调能力,防止各个决策主体产生出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决策。(1)逐步推进决策与执行的适度分离
政府再造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行政改革实践中提出来的。它集中体现在美国人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的《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中,主张用企业精神改革政府,重塑新的政府治理模式。 我们可以借鉴政府再造理论,实行决策与执行相对分离,建立一种公共权威体系制定公共政策、社会系统积极参与公共决策执行的“共和”决策模式。(2)充分发挥政策研究组织的作用 参谋与决策是行政决策过程中两种不同的职能,应相对分离。不断完善体制内的政策研究组织,强化其参谋咨询功能,在法律上保证其地位,提高其权威,赋予它们相对的独立性、主动性及工作的灵活性。
同时不断提高决策研究过程的开放度,充分利用体制外的政策研究组织所具有的更大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让其参与公共决策过程,与体制内政研组织相辅相成,形成优势互补,形成强大的决策参谋后盾,建立起一种交互式的决策研究模式和开放性的决策成果评价体系。
(三)大力提高决策主体的素质与能力 要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优化决策主体内部结构,强化决策者的内在道德约束机制,提高决策者的理性认识,使其树立公共决策的公共利益取向,树立正确的公共决策价值观,不断提高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
扩大公共决策民主化的程度
决策民主化,是指必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社会团体以及政策研究组织能够充分参与决策的过程,在政策中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并在决策系统及其运行中,形成民主的体制、程序和气氛。
(一)健全公众参与公共决策机制
将公众参与的观念渗透到决策机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范围和渠道,缩小公众与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实现政府与公众的零距离互动。 增加民间社会团体的利益聚合和利益表达功能,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社会信息传播和民意直接表达的作用,逐步提高其对公共决策过程的影响度。
(二)保证公众对公共决策过程的“知情权” 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推行政务活动公开,尤其是要推进公共决策过程的信息公开化、做出公共决策的背景、资料和理由的公开化、公共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公开化,以提高公共决策过程的透明度。 (三)提高公共决策的社会自治程度 提高非政府组织、社会自治组织、社会公民对于某些社会公共问题自主处理的能力与水平,拓宽公共事务社会解决的渠道,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积极推进公共决策制定和执行的社会化。
加强公共决策法制化的建设
决策法制化,是指通过宪法和法律来规定和约束决策主体的行为、决策体制和决策过程,特别是通过法律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的民主权利,并使党政机关及领导者的决策权力受到法律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
(一)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力,公共政策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治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它在政治上表现为宪政和依法行政,在社会管理中则体现为严格遵守规则的精神。在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公民对政府的期望已经变得越来越明确,这就要求公共决策必须是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框架下进行的,而且要对公共决策权力的行使进行法律的约束,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二)公共政策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决策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只有将公共决策程序法制化,决策体制的构成要素才能合法地介入决策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公共决策才能在程序中得到“刚性”过滤,才能更好地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
因此要把经过实践检验的科学的决策程序通过法律法规固定下来,制定决策听证制度、咨询制度、评估制度和责任制度等有关决策程序的法律法规,实现决策过程的法制化(三)公共政策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并实现决策机构内部的分权制衡 为了防止公共决策权力滥用,使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决策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必须进一步强化对公共决策权力和公共决策过程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公共决策的监控机制。从决策酝酿、制定、执行和终结,整个过程都要受到有效的广泛监督和控制。
总结语
我们看到,我国的公共决策已经朝着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方向不断迈进。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陈振明老师的指导下,通过学习《公共政策分析》这门课,我们可以在今后的工作中以微薄力量推动我国公共决策的进步。当然,我们不可能期望仅通过学了这门课就改变我国公共决策的现状;但我们可以用我们所学到的新思维、新视野、新方法去研究、分析并解决实际岗位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公共管理问题,积极参与公共管理的变革与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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