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

2020-05-19 来源:世旅网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

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黄金生产环节【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税一﹝1994﹞305号【发文日期】1994-05-13【实施时间】1994-05-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本市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开采企业和治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矿砂、伴生金矿和黄金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征收的增值税款,接到本通知后,应办理退库。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三日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