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所得税(六)
第三节 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2.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提示】若产生暂时性差异影响利润总额,则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所得税费用;若产生暂时性差异影响其他综合收益,则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其他综合收益;若产生暂时性差异是由于免税合并形成的,则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商誉;若产生暂时性差异是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前期重要差错更正形成的,则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因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能对应商誉;因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能对应“所得税费用”科目,从而不会影响留存收益,交易发生时产生暂时性差异的业务也不会涉及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因此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能对应所有者权益。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为使会计等式平衡,则只能增加资产的价值或减少其他负债的价值,这种会计处理违背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因此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该类交易或事项在我国企业实务中并不多见,一般情况下有关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均会为税法所认可,不会产生两者之间的差异。
3.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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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的计税不产生影响,从而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1)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投资企业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无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不要求折现。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一)一般原则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2.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在预计可利用未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准则中规定不予确认的情况外,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与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确认条件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同。
3.企业合并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等。
4.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提示】若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影响其他综合收益,则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应科目为其他综合收益。如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下降而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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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大海公司2015年12月1日取得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成本为220万元,2015年12月31日,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大海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编制2015年大海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期末公允价值变动及期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答案】
(1)2015年12月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220贷:银行存款 220(2)2015年12月31日
借:其他综合收益 2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
(3)2015年12月31日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为22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万元(20×25%)。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贷:其他综合收益 5(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
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原因在于,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需调整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对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将有违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该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原因是无对应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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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对应商誉;因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对应“所得税费用”科目,从而不会影响留存收益,交易发生时产生暂时性差异的业务也不会涉及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能对应所有者权益。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使会计等式平衡,则只能增加负债的价值或减少其他资产的价值,这种会计处理违背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因此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教材例20-19】沿用【教材例20-3】A企业进行内部研究开发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为1 200万元,因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未来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 800万元。
该项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需要调整该项资产的历史成本,准则规定该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8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
【例题】某企业于2015年度发生研发支出共计2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0万元,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支出为6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支出为120万元,假定该项研发于2015年7月30日达到预定用途,采用直线法按5年摊销。该企业2015年税前会计利润为1 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假定无形资产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2015年按准则规定计入管理费用金额=20+60+120÷5÷12×6=92(万元)2015年纳税调减金额=92×50%=46(万元)
2015年应交所得税=(1 000-46)×25%=238.5(万元)
2015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20-120÷5÷12×6 =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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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基础=108×150%=162(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2-108=54(万元),但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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