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国家为什么要建立赔偿制度呢?通过查阅关于国家赔偿制度理论的相关文章,结合个人观点,我认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大概包括以下两大方面的原因:
一、国家赔偿的政治学基础方面
国家侵权的不可避免并不能直接导致国家赔偿法的产生。资产阶级革命提出 的以人权学说为基础的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论是国家赔偿法产生的政治理论基础。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政治学说,就不可能有国家赔偿法。
人民主权论是资产阶级进行革命推翻封建帝王统治的进步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国家与人民的关系被颠倒了,人民是仆人,而国家主权的拥有者—帝王—却是理所当然、不容争议的至高无上的主人。人民主权论将这个被颠倒了的历史颠倒过来,确认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国家则是仆人。国家应当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为人民谋福利。国家的主权从归于君王个人的学说,发展到归于人民,我们应当承认它是 国家学说上的一个质的飞跃,是一次意义深远的革命。人民主权论必然导致了“
法治国”原则的确立。人民既然是国家的主权者,国家就应当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人民的意志集中体现在人民通过民意机关制订的法律之中。人民一方面将治理社会的权力授予国家,人民负有服从国家管理的义务,但另一方面,人民又制订了法律,用法律来规范国家的行为,国家应当依照法律来行使人 民授予他 的权力。因此,国家同人民一样,也是法律上
的主体,他享有的是法律授予他的权利
,履行的是法律规定他应当履行的义务。人民主权论和“法治国”原则是产生国家赔偿法的理论基础。因为,既然国家是一个法律主体,就必须依法办事。那么,在他违反了法律规定他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就必然有国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结果。如果没有责任,也就无所谓必须履行义务。那么,我们就有可能又遇到一个中世纪的享有无穷无尽权力的狰狞可怕的专制主义国家。所以,凡是承认人民主权论的国家,必然要承认法 治国原则,必然要宜布 自己是民 主的法制的和保护人民权利的国家,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必然是排除种种障碍,走上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道路。
二、国家赔偿的法学理论基础方面
尽管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承认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但资产阶级国家并未在其立宪时期立即制定国家赔偿法。法国是比较早地建立了国家赔 偿制度的国家,但也是在1 8 7 3年,距1 78 9年的法国大革命已经近一百年了。这是说,人民主权论并不会自动地、直接地导致国家赔偿法。人民主权论是导致国家赔偿法的政治理论基础。人民以它为武器,使民权运动走向高涨,民权运动的高涨使得进步的法学家提出种种国家有赔偿责任的法学理论,从而影响了他们的立法机关,促进了国家赔偿法的诞生。资产阶级国家进步的法学家提出的国家有赔偿责任的法学理论虽然有多种,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以人权学说为基础的“平等说”。所谓以人权学说为基础,是指这些 进步学者将国家赔偿法必要性的理论同人权学说联系了起来。他们认为,既然国家主权归于人民,那么,国家的天职就是保护人民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如果国家不能尽保护之责,侵犯人权而又不肯承担责任,那么,这样的国家就是反人权的国家。所以,国家就应当对 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使受到侵害的权利能够恢复或得到救济,其中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他们提出了“平等说”。现代宪政思想普遍认为,国家活动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那么就应该由全体社会成员公平负担。具体说来,国家财政是从税收等获得的,属于全社会的财产。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行为侵害他人权利造成损害时,该受害人实际上是为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别损害,这种损害不应当由他个人来承担,反之,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来分担的,这就是现在普遍认同的国家赔偿理论基础之一——公平负担平等学说。
我也赞同这一观点。因为,社会平等负担特定损害,这个理论更符合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特点,也能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建立一个更加广泛的理论基础。正如法国行政法学“制度理论”奠基人莫里斯-奥里乌所论述的:“如果政府给某些人造成了损失,也是为了公共服务的实施,也就是为了所有人的,一些人为了另一些人受到的损害是极为不公平的。我们应当确定‘公平负担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主要原因在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宪政社会的必然表现。从现有的国家赔偿的运行模式来看,国家赔偿制度在缓解社会矛盾,平衡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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