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材委托销售合同
甲方:海盐大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古达商贸有限公司,中骏集团。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微波热疗仪硅胶治疗导管”(四腔、五腔微波管)委托乙方总销售达成如下协议:
一、“微波热疗仪硅胶治疗导管”由甲方负责生产。甲方利用乙方在医疗器械市场现有的销售网络优势,将该产品委托乙方总销售,总销售权为四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二、为扩大生产规模参与市场竞争,乙方在甲方现有厂房设备的情况下,向甲方投入平板硫化机、烘箱、模具等相应设备及流动资金,甲方再添置一台平板硫化机,在洁净区安装好空调以及相配套的设备。
三、为了更科学地以销定产,乙方有权协助甲方进行生产管理,共同提高甲方的生产管理能力。甲方同意委托乙方聘请车间主任、生产骨干。
四、甲方应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甲方负责监督生产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每月的生产及质量情况甲、乙双方都应做好统计工作。
五、甲方化验员、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厂房房租费和生产过程的水、电及基本保障。乙方销售过程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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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方生产的“微波热疗仪硅胶治疗导管”除每月可按成本价提留5000根作自销外,其余全部交由乙方总代理销售,甲方不得销售。销售价格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由乙方自定。
七、乙方销售所得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1、第一年的前6个月销售收入应支付50万元给甲方,其余归乙方;后6个月,按该6个月的销售数量,分别以每根1.5元(当市场价格高于7.5元时)或1元(当市场价格低于7.5元时)计算支付给甲方(每月不得少于3万根计量),其余归乙方。
2、第二年起,每季度支付给甲方15万元,其余归乙方。 八、甲方应得款项,由乙方按季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在季度内支付当季款项。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可以延期一周支付。
九、甲、双方均应严格自律、依法生产和经营,特别应该遵守药监部门及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由于一方过错或受处罚并严重影响到另一方的,除过错方责任自负外,无过错方可中止此协议的执行,并不作违约论处。但遇政策变化或政府提高监管力度而影响正常生产的,或遇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则另行协商,妥善解决。
十、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1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还应赔偿实际损失。
十一、总销售权行使结束后,如甲方欲继续委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对行使总销售权期间发生的与乙方销售有关的民事或其他责任由乙方负责。
十二、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交由原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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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同以甲方取得“微波热疗仪硅胶治疗导管”产品注册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四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海盐大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乙方:上海古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中骏集团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年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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