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运营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9.03.08
• 【字 号】南府规〔2019〕8号 • 【施行日期】2019.03.0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居家和 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运营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规〔20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运营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8日
南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
运营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南府办〔2015〕40号)、《南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南府办函〔2018〕2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并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贴:
(一)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方式,取得政府投资建设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城市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权,并和城区相关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社会组织、企业;南宁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中标企业运营的社区服务站点。
(二)自行投资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服务场地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签订三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已运营并开展服务满一年以上的社会组织、企业。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三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组织、企业,经申请、审核批准后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运营补贴可连续申请补贴两年,每年给予每个服务站点5万元至15万元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范围、质量、团队人数、所服务老年群体的人数和社区居委会、社区老年人、社区居民对服务站点的满意度调查情况确定补助金额(评估细则另制定)。 (二)社会组织、企业运营服务站点达到10个(含10个)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每增加一个站点再增加1万元奖励。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 2019年运营补贴资金从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经费支出;2020年运营补贴资金按照市财政和城区财政1:1的比例负担,开发区补贴资金由开发区财政自行承担,列入各级财政专项预算,如有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再另行安排。
第五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运营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为老服务设施的购置和养老服务人员报酬补助。
第五章 申报和批准程序
第六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于当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城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运营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二)自行投资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需提供依法登记的证照、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七条 城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
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在补贴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于当年7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市民政局。
第八条 市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考核评估。市民政局对第三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核实,确定运营补贴金额向社会公示,报市财政局核拨,应于当年10月30日前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在申请补贴、接受考核评估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证明。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 市、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取消补贴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不能参加申报:(1)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2)服务场所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3)被相关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或受到处罚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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