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饲养家畜家禽及宠物的管理规定
为美化净化小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订本规定:
一、指在小区内饲养鸡、鸭、鹅、猫、肉鸽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二、禁止在小区内饲养蛇、蜥蜴、鼠类等较为前卫并可能影响大多数业主安全的宠物。
三、养观赏鸟、住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在外墙、窗外、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上、小区内的树木上挂放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污染环境。
四、养犬须严格按照《成都市养犬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严禁无证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犬不得出入本小区。
五、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佩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2、即时清除犬只排除的粪便。
3、配戴相关部门制作配备的号牌。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行餐厅、商店、会所、学校、幼稚园、办公区域、广场、庭院等人员众多的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歌厅、儿童游乐场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七、小区业主养犬不得妨害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
八、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及时带伤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至相关部门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等由饲养人承担。
九、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理,禁止随意遗弃或埋在小区内。
住宅区内的单位或个人应共同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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