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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撤销要件的修订

2020-12-01 来源:世旅网
作者: 杨登峰[1]

作者机构: [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出版物刊名: 法学研究页码: 27-37页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违法形态

摘要:行政诉讼法采用封闭性正面列举的立法模式,仅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等五种情形为行政行为撤销的要件,致使有些违法形态难以归入其中,给司法实践和后续立法造成了困难。行政行为的撤销要件是对司法审查的指引而非制约,其构成应建立在对法律规范的分类基础上,并采用开放的立法结构。建议将来修订行政诉讼法或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增列“没有法律依据的”、“决定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和“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种情形为撤销的要件,以解决实践中的解释困惑,并增强这一制度的社会适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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