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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计算量刑

2020-04-11 来源:世旅网
怎么计算量刑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似乎对未来充满憧憬。但完美的背后,我们也应该考虑它丑陋的⼀⾯,⾼速发展的经济正在膨胀,利益带来的犯罪也在增加,严酷的法律⼤门下,如何计算量刑就意味着在犯罪中将要受到怎样的惩罚,应该是犯罪惩罚前的⾸要问题。对此,店铺⼩编整理相关资料,请阅读下⽂了解吧。

⼀、怎么计算量刑

⽣活中也有另外的情况出现,犯罪未遂、中⽌、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聋⼜哑的⼈犯罪等体现犯罪⾏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个量刑结果。如何计算量刑,才能让不法分⼦绳之以法,⼜保护因过失⽽造成犯罪的⼈。对于前者我们深恶痛绝,任其承受严厉惩罚;后者⽽⾔,我们深表同情,但已构成犯罪,我们依从法律,争取宽⼤处理。如何计算量刑有必要深⼊探究,如何计算量刑关乎⽣死。

1、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从理论上讲,通常把定罪构成事实成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以外的,与⾏为⼈或其犯罪⾏为密切相关的,表明⾏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与⼈⾝危险性程度,并决定是否适⽤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刑情节。例如:张三故意伤害致1⼈轻伤,事发后⾃⾸,那么在该案中,故意伤害致1⼈轻伤就是定罪情节,⾃⾸就是量刑情节。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法及相关计算公式(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法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调节。公式:基准刑x(1±调节⽐例)

例:某⼀故意伤害致⼈重伤的案件的基准刑是10年,假如被告⼈只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10%,那么,⾃⾸调节基准刑的⽅法可表⽰为:10年x(1-10%)

(2)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法分⼏种种情况,

第⼀种情况是只有第1个层⾯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计算⼝诀:部分连乘 ,公式:基准刑x(1±调节⽐例)x(1±调节⽐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是未成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则计算公式为 基准刑x(1-50%)x(1-20%)

第⼆种情况是只有第2个层⾯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计算⼝诀:同向相加、逆向相减,公式:基准刑x(1±同向调节⽐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有⾃⾸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30%,⼜有积极赔偿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 基准刑x(1-30%-20%)

第三种情况是同时具有第1个层⾯上的多个量刑情节和第2个层⾯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计算⼝诀: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 公式:基准刑x(1±第1层⾯情节调节⽐例)x(1±第1层⾯情节调节⽐例)x(1±第2层⾯情节调节⽐例±第2层⾯情节调节⽐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是未成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具有累犯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同时⼜有⾃⾸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20%)x(1 30%-10%)

第四、需特别注意,计算时是应采⽤上述公式,但不得突破《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确定宣告刑的原则,具体如下: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量刑的相关概念与特征(⼀)量刑起点的内涵与特征

1、内涵: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征:(1)量刑起点是针对具体犯罪⽽⾔的,区别于根据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起点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照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2)量刑起点是指⼀般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3)量刑起点是⼀个刑罚点,⽽不是⼀个幅度。

(⼆)基准刑的内涵与特征

1、内涵:是指在不考虑⾮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的⼀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征:

(1)基准刑就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事实(如⾃⾸、⽴功)所应影响判处的刑罚不在基准刑之内。

(2)基准刑=量刑起点 应增加的刑罚量

(3)基准刑体现刑罚母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需求(4)基准刑体现了犯罪构成事实应判处刑罚量的审判经验值(三)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

1、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1)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概念: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构成要件,就具体犯罪⽽⾔,就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2)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主要是指具体犯罪⾏为超过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事实。

(3)例:《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张三持⼑故意伤害致2⼈轻伤,那么,致1⼈轻伤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致另外1⼈轻伤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如盗窃罪:李四在河南省盗窃3000元⼈民币,在河南省,盗窃1000元就达到“数额较⼤”的追诉标准,那么,3000元=1000 2000,其中1000元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中的2000元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犯罪量刑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活中也有另外的情况出现,犯罪未遂、中⽌、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聋⼜哑的⼈犯罪等体现犯罪⾏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个量刑结果。更多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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