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公司目前向个人借款协议 借 款 协 议 出借方: (甲方) 借款方: (乙方)
保证人:(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借款方为扩大产品销售经营,向出借方借款,保证人提供贷款连带责任担保,经三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叁百万元整。
第三条 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借款形式,不随国家市场利率变化,月贷款利息为百分之十。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三个月前,自2012年 月日起,至2012年 月日止。出借方将于2012年 月 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交到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2012年 月 日,本金和利息一并以现金或者银行支票形式还清。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 第五条 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 借贷及有效保证人三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 借款方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犯罪活动。借款方如发生足以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在该事项发生后三日内通知出借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三)保证人义务
1、监督借款方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监督借款方按时还款付息。
2、如借款方不能按时还款付息,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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