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成都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成都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2020-07-24 来源:世旅网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20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水平,确保建设工地安全、文明的生产与生活条件,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创建工作,特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并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2、《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创建工作,全面提高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推动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的自我约束、自我保障、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提升建筑工地形象,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

第三条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申报、评审遵遁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依据为《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

鼓励施工现场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第五条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具体负责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的初评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工程地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

(一)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及以上;

(二)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8000平方米及以上;

(三)单体工业建筑8000平方米及以上;

(四)体育场1.5万座(含1.5万座)以上;

(五)体育馆、影剧院和多功能厅(单体建筑)500座(含500座)以上;

(六)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

第八条 市管工程申报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由申报单位在工程开工的三十日内将《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报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各区(市)县监管工程申报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由申报单位在工程开工的三十日内将《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定期将申报情况通报市安监站。

第九条 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创建文明工地

的指导和检查工作,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管理,对各次监督抽查平均得分未达到80分的,应取消其创建资格。

第十条 申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建筑工程在主体封顶前或市政、地铁等到其他工程在完成50%工程量后,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到工程报监所在地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初评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承包合同等复印件;

(二)工程概况和工程安全管理情况的文字材料;

(三)“一师两员”的管理情况,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登记表,专职安全工程师任命文件。

(四)获得当地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需提供奖项证明复印件一份;

(五)基础、主体、装饰装修阶段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照片或录像带;

(六)各区(市)县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在各阶段的抽查表复印件。

第四章 初 评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初评申报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初评。

第十三条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初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

(一)听取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对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介绍;

(二)检查工地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及“一师两员”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查阅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资料,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

(四)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五)查看现场,并按照《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列入初评范围:

(一)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以上的或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因施工原因造成过周边建筑或构筑物安全隐患的;

(三)工地因不文明现象、火灾、治安或恶性食物中毒事件、扬尘污染等被媒体负面曝光的;

(四)工地未按要求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安全协管员的;

(五)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十日内将初审合格的创建工程项目名单报市建委。

第五章 评审与发证

第十六条 市建委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创建工程评审为合格工程。

(一)工地经检查小组初评时,实体防护和安全生产行为评分均不得低于80分;

(二)初评后,工地应继续保持创建标准,其后期装饰阶段每次抽查得分均不得低于80分;

(三)工地在主体阶段以后,未发生第十四条列举行为之一的。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市建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填写推荐意见及抽查复检情况对评审合格的创建工程授予“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并颁发证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