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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站轮胎合同

2023-10-03 来源:世旅网

  合 作 协 议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丁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以上各方合作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丁合作投资在建立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未尽事宜说明

  1、甲方原与他人合作的建立混凝土搅拌站因多种原因不能继续经营,原有合同已经终止,甲方独自收购原搅拌站(详见甲方和他人解除合作协议书及原搅拌站投入明细)。

  2、本协议签署前,甲方与原有股东间的债权、债务等事务均应由甲方独自承担处理。上述搅拌站原土地租赁协议变更为甲方、乙方共同与土地出租方签署(乙方受丙方、丁方共同委托),原沙溪松南村杨胜码头搅拌站所有相关合同、协议终止,如有未尽事宜由甲方独自承担,与乙丙丁无关。

  第二条  合作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1甲、乙、丙、丁四方同意,共同注册成立的              公司(以下简称            )为项目投资主体。

  2、各方出资:本次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XX万元整,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人民币XX万元,各占股份25%。投资款必须以现金形式于XX年    月    日一次性支付到指定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逾期不付的视为放弃本次合作,其余出资方有权另寻合作人。工商执照办理由甲方、乙方出面。乙方占股75%(丙方、丁方股份挂靠在乙方名下)甲方占股25%。

  3、合作期间各方出资为公司共有财产,任意一方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待合作终止各方出资归还各人。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合作人按其投资比例每年分配利润及承担损失。

  2、合作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合作人出资总额为公司承担责任。

  3、合作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所有合作人的共有财产,由所有合作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4、合作人于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合作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合作人委托乙方代表全体合作人负责日常生产管理对外开展业务及签订合同,对外销售产品、采购生产原料、支付合作债务等,甲方应当予以协助。

  2、丙方负责财务管理,定期对公司财务进行审核与其它投资人审定财务计划。

  3、丁方负责配合外拓业务。

  4、各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应当按月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乙方获得全体合作人授权后进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作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作人承担。

  6、任何一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合作人损失时,应向其余各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7、上述执行事务如需变更由各方共同协商表决,表决一旦通过,须无条件执行。

  8、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转让、变更上述投资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发生经济往来的;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变更

  一、投资转让

  1、合作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应当提前30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并通过全部投资人同意,股份的转让在全体投资人与新投资人签署合作协议后正式生效。

  2、若公司需添加新的投资人需经全体投资人同意并签署合作协议,新投资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共同责任并对企业原有债务按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3、合作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及财产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退出投资

  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合作人可自愿退出合作。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

  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出合作

  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4、因合作协议未规定合作期限,本协议合作人在不给企业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前提下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可以退出合作,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各合作人。若由于合作人擅自退出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由退出合作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除名退股

  合作人有下列情况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带来损失的。

  3、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当行为的。

  4、合作约定的其他事由。

  合作人被除名后,其他合作人应当按其财产情况进行与其进行结算。

  四、其他退出事由

  合作人发生以下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视为退出合作,且合作人出资及共有财产按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处置:

  1、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执行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合作人自行承担由于违反以下事由造成的损失:

  1、未经全体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人以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因此所得一切利益归企业所有。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合作竞争的业务。

  3、除投资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4、合作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合作终止与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况解散

  1、全体股东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2、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继续完成。

  3、被依法撤销、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应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支付清算费用按法律规定按序支付。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全体合作人协商一致合,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字之日起即生效,无终止日期。

  3、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

  4、如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合作人须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太仓市人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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