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河南省洛阳市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合同内容如下
一、 出租物业坐落地点及设施情况:
1、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洛阳市区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 ,房屋面积为: ㎡。
2、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见附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证依据。
二、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限共月,自月日至年月
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未协商一致均不得提前解约。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若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此价格不含相关税费),乙方应交纳首期租金 给甲方。
2、该房屋租金按 ,以对方实际收到为准。
3、乙方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0.5%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收回此房屋,乙方须按实际居住日交纳租金并负担违约责任。
四、租赁条件
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决定该房屋出租的相关证明。
2、甲方应保证该房屋的出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并保证自己有权决定此租赁事宜;
3、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对出租房屋用途有关规定的行为。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若擅自转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及第三责任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承担租赁期内电话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和暖气费等实际使用的费用,若有特殊约定则从其约定。
6、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或其内部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络进行维修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由于不可抗拒力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有关维修的费用。
7、租赁期内乙方因使用需要对出租房屋或屋内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须经甲方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甲方有权对装修或改动情况进行监督。合同期满时乙方不得移走自行添加的结构性设施,甲方也无须对以上设施进行补偿。
五、产权变更
1、如甲方依法规定程序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继续有效。
2、甲方若出租该房屋,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关于押金
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的使用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并交纳首期租金时支付甲方元作为押金。待租赁限界期满,甲方验房后,乙方应将该房屋的钥匙交予甲方,同时甲方将此押金全部归还乙方。
七、合同的终止
1、租赁期限界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
2、乙方应在期满当日将房屋钥匙及正常使用状态下的附件中所列物品交给甲方,房屋留置的一切物品均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乙方绝无异议。
3、若甲、乙双方中的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八、违约处理 1、甲方违约处理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功能完备及附属设施完好的房屋提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7天扔不履行,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应据实赔偿。
(2)租赁期内若非乙方过失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年度总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
2、乙方违约处理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擅自拆改结构或变更用途的;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拖欠房租壹个月以上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年租金2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据实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及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达壹个月时,甲方有权用押金支付上述费用,乙方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3)租赁期限届满,若乙方未能将设施完好的房屋及时交给甲方,乙方应按原日租金的贰倍按实际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租赁期内若乙方中途擅自退租,所预付的租金及押金甲方可不予退还。 九、免责条款
1、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于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由于政府政策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十、特别约定: 。
十一、其他
1、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时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出租房屋的附属设备清单。
出租人(甲方): 承租方(乙方): 经手人: 经手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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