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甲、乙、丙、丁、戊五方共同成立养生馆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设立的养生馆相关信息
1、养生馆名称:
2、养生馆类型:
3、注册地址:
4、经营者:
5、出资总额:
6、经营范围: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甲方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营、根据公司运营确定公司人事工作。
二、出资金额及合伙占股比例。
1、甲方出资
2、乙方出资
3、丙方出资
4、丁方出资:
5、戊方不出资,持干股25%
以上所有出资经五方确认已经到位五方签字:
6、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过甲、乙、丙、丁、戊五方同意。
7、养生馆经营期间出现法律纠纷或者法律风险,由五名合伙人共同承担。
三、盈亏分配
1、利润由甲、乙、丙、丁、戊五方按照持股比例及责任分享;亏损由甲、乙、丙、丁四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2、养生馆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账务、经营成本,依照国家法律一并纳税报账之后,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各个合伙人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时间:每月号为各个合伙人利润分配时间,由养生馆财务会计核算分配。
(2)分红数额:按照各个合伙人持股比例。
四、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
1、甲、乙、丙、丁可自由转让股权。对外转让股权的,必须经过甲、乙、丙、丁另外三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余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1)、养生馆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2)、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
(1)、甲、乙、丙、丁四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丙、丁四方须在养生馆清偿全部债务后,按出资金额与出资总额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若清算后有亏损,甲、乙、丙、丁四方按出资金额与出资总额比例承担亏损。
六、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五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养生馆经营期间,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利地位,损害其余各个合伙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转让、赠与养生馆财产,不得在未经过其余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外放贷、举债,不得财务造假。
3、养生馆经营期间如需升级、改造、扩建需经甲乙丙丁四方合议之后,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费用。
4、因本协议发生争议,五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养生馆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丙方:
乙方:丁方:
戊方: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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