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钢材有限公司原生厂厂长,现无业,住XX市XX县XX乡XX村号。
被申请人:广西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银海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邓,总经理。
仲裁请求: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3月、4月、5月、6月被克扣的工资共4000元,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资1655.17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655.17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0xx元。
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广西钢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邓。
20xx年3月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担任生厂厂长。
申请人每个月的工资为4000元。
申请人的工资为上个月工资本月发,本月工资下个月发,发放时间在每月10日左右。
申请人20xx年3月、4月、5月、6月的工资各被被申请人克扣1000元,合计4000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被申请人克扣工资,因被申请人不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故20xx年7月14日申请人辞职离开被申请人单位。
申请人20xx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资1655.17元,被申请人尚未支付。
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应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支付申请人20xx年3月、4月、5月、6月被克扣的工资共4000元,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
二、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等法律之规定,支付申请人20xx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资4000元÷21.75天9天≈1655.17元。
三、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支付给申请人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00元+4000元+4000元+1655.17元=13655.17元。
四、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支付申请人4000元1/2月=20xx元的经济补偿。
五、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7月13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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