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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工程承包合同

2024-05-26 来源:世旅网

  总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本工程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决定将玉溪市“玉水金岸水云间”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玉溪市玉水金岸水云间项目

  1.2工程地点:玉溪市中心城区玉水河畔

  1.3工程内容:玉溪市玉水金岸水云间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所包含之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土石方开挖、凿除、修边、场内转运、场外运输、倒土场费用、道路清理、协调当地政府关系等等。

  2、工程承包范围

  2.1包括图纸、标单所示之全部土石方工程,含一切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折旧、工程管理、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检测费及税费、利润等。税金由乙方承担,甲方在结算时代扣代缴。工程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2.1.1地下室基坑挖、凿土石方并外运,工程量按图纸所示面积乘以实际开挖深度计算。

  2.1.2开挖深度按现场甲方要求。

  2.1.3所挖、凿土、石方类别乙方在报价时自行考虑,所报综合单价视为挖、凿土石方综合单价,实际施工时不再因现场任何实际情况调整综合单价。

  2.1.4外运距离及倒土场乙方自行考虑,其费用一并计入报价的综合单价中。

  2.1.5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按照甲方指定的堆土场进行堆土且乙方中标单价仍然维持原价,不另计任何费用。

  2.2本合同为闭口单价合同。乙方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不随市场人工、材料、机械、燃料等的变动而变动。

  3、合同工期

  3.1本工程工期为 天。

  3.2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工期相应可以顺延,但不计任何停工费用及其他任何补偿费用;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停工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违约金50000元/天,工期不予延长。

  3.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不可抗力、恶劣天气(依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可停止工作)及由此产生影响达二天以上的;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即可办理延期要求,延展工期由甲方核定,乙方不得异议。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乙方须承担延期违约金,延期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工程总价的千分之五,工期违约金限额为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五。

  4、施工质量要求

  4.1土石方开挖须按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要求分区分层开挖。

  4.2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3乙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应先请甲方代表解释,若仍有重大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时,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

  5、合同综合单价:

  本合同综合单价为: 元/立方米。

  6、合同文本及解释

  6.1合同文本包括:

  6.1.1本工程投标须知

  6.1.2本合同含契约条款及附加条款、补充说明、施工图。

  6.1.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

  6.1.4确定工程造价的施工图纸、经批准的变更及修改通知。

  6.1.5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数据、技术要求。

  6.1.6投标前澄清解释文件

  7、甲方职责

  甲方在开工前提供开工条件,开工后按照工程施工的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7.1甲方委派 张启胜 同志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协议履行,对工程工期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联系电话: 。

  7.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乙方工程款。

  7.3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资料。如由于乙方措施不当,管理不善造成地下管网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和损失。如工程地质或地下管网资料与实际不符而造成地下管网损坏影响施工正常进行,乙方需提供非乙方责任的证明资料。

  8、乙方职责

  8.1乙方委派 同志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协议履行,解决具体事宜。联系电话: 。

  8.2按合同约定完成约定之工作。

  8.3开工前向甲方代表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表、施工计划及施工质量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必须服从甲方、业主及监理人员的施工安排、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8.3土石方开挖应与围护施工协调一致,不允许超标开挖。

  8.4施工期间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环卫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8.5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有专门的保洁人员。如因保洁不能满足地方规定而发生的罚没款项及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6乙方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规及缴交所有税费(包括地方附加税等),亦应履行及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后果、损失及罚款皆由乙方负责。

  8.7乙方在施工期间不得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停工并与甲方发生争议。如发生此类事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文明施工

  9.1、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以及甲方文明施工要求的规定。如果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保留暂缓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9.2、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工完场清。同时,应按甲方的CI战略中对企业形象的具体要求,实施企业形象工程, 保证现场内环境整洁,道路畅通。

  9.3、如在达标检查中达不到文明工地的要求,乙方必须整改至达标,进入现场必须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土方车在运送和回归的过程中,造成污染道路,被相关部门罚款和导致我项目部被相关部门罚款,均由土方施工队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因此而造成我项目评省文明工地而带来的影响责任。导致甲方被罚款项,甲方有权在乙方工程款内扣除。

  10、付款方式

  10.1本工程无预付款,付款采取按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支付的方式:土石方开挖完成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总价的80%,地下室外围回填完成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总价的20%。乙方在向甲方收取工程款时应向甲方提供同等数额的发票。

  11、设计和工程变更

  11.1乙方对已确认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施工中甲方因工程需要向乙方发出对已确认设计进行变更的通知,乙方须按通知进行变更。

  11.2无论何种原因,在设计变更通知生效后,乙方将做出下列配合: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4)、综合单价不调整。

  因以上变更,工程变更总量达到10%以上工期可相应顺延,顺延工期的确定由甲、乙双方商定。因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施工造成质量事故、错误定位等事故所引起的或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动,乙方自行承担有关费用,并承担因工期延长而应承担的违约金。

  12、决算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工报告,甲方批准后3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决算报告,办理完工决算。甲方相关部门收到决算报告后30天内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决算完毕,甲方应按合同支付款项。

  13、违约处理

  13.1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支付甲方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2%计算)。

  13.2发生违约事件后,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3.3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已明显不能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时(主要体现为乙方不能按约定节点完成工程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所完成工程量按60%予以结算,工程款在全部土石方工程完工后予以支付。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做出任何不利于工程事情。

  14、施工安全及保险

  12.1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在开挖工程中、装运土方倒车时更要注意安全,避免地下管线及人员伤亡。

  12.2乙方应做好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12.3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引起的任何人身或物资的损伤或损坏,并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开支,但下述各方面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补偿或损害赔偿除外:

  1)、经甲方验收完成的工程。

  2)、甲方或非乙方雇员或其它承包人的行为疏忽所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坏与损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及损害赔偿。

  3)、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无法避免的财产损坏或损伤。

  15、地下障碍物和文物

  15.1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应在1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4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5.2其它无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障碍物须由乙方负责清除,不构成工期延误的理由。

  16、工程分包

  乙方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17、保险

  17.1乙方和乙方聘用人员和机械设备保险及第三人责任险由乙方负责,如有意外及天灾造成工程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17.2乙方人员的身体在现场受到任何损伤,无论乙方是否已申请赔偿,乙方必须立即将事件书面通知甲方代表,但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17.3乙方使用的劳务人员应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18、争议

  18.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先以和解方式解决。如双方不能和解可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玉溪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9、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竣工后结清工程款自行终止。

  20、解除合同

  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1)、乙方私自将工程转包他人;

  2)、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开工、复工,或开工、复工后进行迟缓,或人工、材料、机具设备不足,甲方认为不能按期完工;

  3)、乙方违背合同,或有偷工事实,经甲方书面通知改善,仍然未改善者,或发生变故,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

  4)、乙方工人技能低劣,工作懈怠或工地负责人不听甲方工程监理人员指挥,而酿成纠纷,情节重大者。

  甲方终止合同后,乙方应立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所完成之工程待工程完工再行结算。

  21、其它事项

  21.1夜间加班:本工程施工时间安排为24小时不间断施工,乙方必须按照此要求拟订施工进度并承担因夜间加班所需一切设备及增加之开支。

  21.2工地管理:

  21.2.1乙方保证甲方代表的人身安全,乙方所属人员若有对甲方代表的人身攻击,除应负责完全赔偿责任外,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21.2.2乙方必须委派富有工程经验的工地负责代表人,常驻工地,负责督促工地施工,并应约束工人,严守纪律,如有越轨行动,或触犯地方治安法令引起的纠葛,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00元/每次纠纷的违约金。

  21.2.3工人遇有意外或伤亡情事,应由乙方料理,与甲方无涉。

  21.2.4乙方所派工地代表人,非经甲方代表同意,不得擅离工地;如甲方认为乙方所派工地负责人不称职时,要求乙方撤换,乙方不得异议并立即更换。

  21.2.5乙方工程人员数量、组织机构等须经甲方核实认可。

  21.3工程进行中,如发现下列事情之一者,将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派驻工地的负责人及工程人员未能称职,致工地秩序混乱,施工草率,经通知更换而延迟不履行者;

  2)、工作迟缓,不能依照预定进度进行,经通知改进而无绩效者;

  3)、甲方代表或有关人员督办之事项,乙方施工人员概不履行者。

  22本合同所发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及罚金,甲方有权在给付乙方工程款时扣除。

  23、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四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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