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转让方):刘生、蔡绍库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开封市汴京浮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桥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价格:甲方同意将浮桥公司100%的股权共200万元出资额,以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二、付款方式: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两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先支付90%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但甲方必须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甲方在收到该款后的第一日、第二日主动到工商局办理完毕股权变更手续;待海事等其他部门的手续变更完毕后,乙方再付10%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但甲方必须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三、产权交割:甲方在收到90%股权转让款后的两日内必须将浮桥公司所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附件附后)及经营管理权一并交割给乙方所有,由乙方经营并管理,甲方至此再无经营与管理权。
四、保证条款: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真实出资,并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或担保,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处置并承担责任,并免遭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确保在付款方式中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股权变更、产权交割、海事等其他部门的变更手续。
五、员工安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员工由甲方自行安置,乙方所需员工由乙方另行招聘。
六、违约责任:甲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的事项时,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五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至变更完毕。
七、其他约定:
1、甲方将浮桥公司交付乙方之前,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包括股权转让登记前乙方未发现,日后产生或发现的合同义务、担保业务等)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甲方将浮桥公司交付乙方之后,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可由乙方所在地管辖。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股东签字: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在另一页:
附件1:无形资产清单:
《审查意见书》、《施工许可证》、发改委批文、物价局批文、《收费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南北两岸政府批文、南北两岸河务局合同、南北两岸政府合同、《船舶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租用合同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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