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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怎么区分

2016-10-11 来源:世旅网

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怎么区分”。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低值易耗品定义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定义分别为: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即我们通常说的新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同时确认固定资产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没有给出低值易耗品的定义,也没有设定“低值易耗品”的一级科目,而是将《企业会计制度》下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合并在“周转材料”科目核算(归类为存货,不过企业可根据需要单独设置“低值易耗品”一级科目)。我们仍可以对低值易耗品简单理解为企业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

新准则取消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原《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设定的单位价值标准,这使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到底新准则下该如何区别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取消了原来规定的2000元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主要给出了判断固定资产的原则标准,而且唯一的定量标准仅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这说明企业必须根据新准则的原则自我判断。但这里的判断不仅是企业对每一项有形资产需对照准则分别判断,还必须对照企业本身根据新准则制定的内部统一标准(特别是价值的量化标准)进行判断,只有同时符合了这两个标准,才可以将有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否则就应归属于低值易耗品。

从上述分析可知,对有形资产究竟是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品的判断有一个临界点的问题,临界点之上的为固定资产,之下的则为低值易耗品,没有了这个临界点,就不能对两者进行正确划分。但如何把握好这个临界点呢?为此,建议从以下两点掌握:

一是看有形资产是否符合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规定的两大特征,特别是使用寿命是否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这是由于低值易耗品有“易损耗”的特征,作为固定资产应比低值易耗品耐用,即由固定资产磨损而造成的价值转移要慢于低值易耗品价值的损耗转移,所以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需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二是看是否符合企业自己制定的内部统一的判断标准,特别是对固定资产的单项价值标准。这是由于低值易耗品有“低值”的特征,即使有形资产符合新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特征,但不符合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判断标准(特别是单项价值标准),就应该属于低值易耗品,超过标准的才归属于固定资产。

企业在制定内部统一标准时须注意三个方面:首先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规模、行业性质、所使用有形资产的特点(如损耗速度)、数量、重要性及具体管理要求来制定。其次对一些具有固定资产特征的有形资产,即使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够带来经济效益,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通常应规定为低值易耗品,或者有形资产的价值较大但极易损耗,也应该作为低值易耗品。最后企业制定的内部统一标准及相关摊销、折旧政策必须作为一项会计政策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有了上述两个量化条件,我们就有了划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标准,并在实务中对这两类实物资产分别进行管理。

解决方案2:

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是一样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的规定,固定资产是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的规定,低值易耗品为周转材料,属于存货,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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